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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甲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126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村委会**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怀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08时15分许,被告人卢某甲驾驶粤HKF****号牌小型轿车在怀某某县道**至**段(**镇**村道路段)从东侧路外驶入道路向南(**)方向行驶时,与右侧驶来由被害人谭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谭某某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甲打电话报警同时表示需要120救护车,并在原地保护现场及等待公安民警处理。被害人谭某某送医院治疗后于2020年01月10日死亡。

经怀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卢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谭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谭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死亡。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卢某甲到怀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交通事故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甲垫付被害人谭某枝抢救费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处理经过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谭某某证言;3.被告人卢某甲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卢某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在原地保护现场及等待公安民警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少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甲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美娇

2020年7月8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在怀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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