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卢某某,绰号:嗨黎,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5日上午,被告人卢某某应吸毒人员陈某甲、陈某乙购买毒品的电话要求,双方约定来到**街道**村委附近的乡道,被告人卢某某收到陈某甲的100元现金后,将100元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陈某甲、陈某乙二人。
2.2019年11月25日晚上,被告人卢某某通过微信和电话与吸毒人员叶某某联系,双方约定来到**街道**村的乡道路边位置,被告人卢某某在微信上收到叶某某转来的1000元,将1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叶某某。
3.2019年11月28日晚上,被告人卢某某通过电话与吸毒人员叶某某联系,双方约定来到****中学对面的公路边,被告人卢某某收到叶某某的600元现金后,将0.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叶某某。
4.2019年11月29日晚上,吸毒人员叶某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卢某某联系,双方约定在**街道**酒店对面的美宜佳门前交易毒品,当卢某某正准备贩卖毒品给叶某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将其抓获,并从卢某某身上搜查出0.62克可疑毒品。搜查出的可疑毒品经检验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柱天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三册移送你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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