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小区,2018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2020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沂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窜至沂南县经济开发区某某有限公司办公楼张某某办公室内,盗窃一块劳力士手表、三件玉件以及两包绿茶,经沂南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劳力士手表价值45630元,两件玉旺财把件价值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在缓刑期内犯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浩博
检察官助理:刘兰奇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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