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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036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族,高中文化程度,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乌伊东路***单元*室,现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25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1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卢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新B*****号小型轿车从玛纳斯县**庄园小区驶出,沿碧玉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碧玉大道与高速路口交叉处附近时,被设卡夜检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新花

检察官助理:梁泽群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8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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