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卢春某,曾用名卢光顺,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51990********,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市**县**乡**村**组附**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5月1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春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同月19日报送本院。我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9日15时15分许,西双版纳州边境管理支队**检查站在**高速公路**查缉点进行公开查缉时,执勤人员对从景洪开往普洱的云J*****的客车进行检查时,当场从被告人卢春某携带的一个双肩背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3块。经称量,净重2930.3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春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930.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飞
2019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有关涉案物品保存在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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