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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袁国军、袁某某、赵某某聚众扰乱社会案起诉书公开版_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义门镇某某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保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日被保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日被保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德县看守所。

袁某甲,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931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义门镇某某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保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月**日被保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月**日被保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德县看守所。

袁某乙,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义门镇某某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保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 **月**日被保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月**日被保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德县看守所。

赵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义门镇某某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保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月**日被保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月**日被保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德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袁某甲、袁某乙、赵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9日,某某煤矿集团某某煤业有限公司施工队在保德县义门镇某某村露天煤矿施工过程中,遭到被告人卢某某、袁某甲、袁某乙、赵某某、索某某(已逮捕)、高某某(在逃)、赵某某(已逮捕)等几十名村民堵工,以某某煤业未按合同要求修建新农村、村集体560亩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为要挟,在某某煤业矿区堵工、拦路、搭建帐篷、悬挂横幅,致使某某煤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为组织其他村民商议堵工事宜、煽动堵工,某某村民们建立了一个名为“团结就是力量、加油!”的微信群,群主是被告人卢某某。虽经保德县义门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但该伙村民仍继续实施堵工行为。 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堵工而不能正常施工,进而导致生产经营秩序遭到破坏。直至2019年6月27日,保德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卢某某、袁某甲、袁某乙、赵某某四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堵工村民才陆续撤离堵工现场,某某煤业恢复正常生产。

2019年6月24日,经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某煤业集团忻州某某煤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10日至6月10日被堵工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38330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袁某乙、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袁某甲、袁某乙、赵某某积极参与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被告人卢某某、袁某甲、袁某乙、赵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袁某乙、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袁某乙、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至二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文厚

孙琴琴

(院印)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袁某甲、袁某乙、赵某某现羁押于保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其中证据卷二册,文书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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