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119710501****,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住:新疆疏附县吾库萨克镇***村**组***号,持有D驾驶执照,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北京时间20:00时许,被告人卡某某在新疆疏附县广州城一家餐厅一个人喝了一瓶红酒后,驾驶新Q*****号两轮摩托车到喀什市帕哈太里克检查站时,被此路段执勤的警务人员检查过程,发现被告人卡某某酒后驾驶当场抓获的行为。
被告人卡某某血液样品检出119.8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自愿认罪人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卡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金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努尔艾合买提·艾则孜
麦胡拉尼江·麦麦提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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