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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某某寻衅滋事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片,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29日21时许,被害人林某某和吴某某等人在茂名市电白区**镇**KTV喝酒及唱歌时,同时犯罪嫌疑人占某某和詹某甲、詹某乙、詹某丙、詹某丁(以上四人已科刑)等人到电白区**镇**KTV的意大利房喝酒及唱歌,在意大利喝酒期间詹某丁要求**KTV老板陈某某送一打啤酒一事发生口角,然后詹某丁与**KTV老板陈某某一起的男子绰号叫“大头铁”(真实姓名:林某某)发生冲突起来,詹某丁就用自己坐着的凳子丢砸向林某某,之后就离开该房间了。当詹某丁回来到意大利房时,被告人占某某与詹某甲、詹某乙、詹某丙等人因房间小的问题就商量换到荷兰房,接着占某某和詹某甲、詹某乙、詹某丙、詹某丁等人在荷兰房继续喝酒,占某某、詹某丁、詹某甲、詹某乙、詹某丙等人在喝酒期间在**KTV走廊与吴某某因为语言发生冲突,最后占某某、詹某丁、詹某丙、詹某甲、詹某乙等人恼羞成怒随手拿起KTV房间里的啤酒瓶、椅子等物品殴打伤被害人吴某某和林某某。经电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林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伤情鉴定报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微伤、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占某某七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耿锋

(院印)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占某某现羁押与茂名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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