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33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原**民小**,出生地山西省交口县双池镇店则沟村,户籍**,捕前住交口县**小区。无前科。因涉嫌严重违纪,于2020年8月26日被交口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交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9日被交口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本案由交口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卜某某在担任交口县双池镇店则沟村村民小**期间,要求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将支付该村的集体财产拆迁补偿款汇至其个人账户。2013年5月20日**公司将620301.5元村集体拆迁补偿款转账至卜某某的信用社银行卡内,同年5月24日卜某某取现62万元。后卜某某从代替**公司收取的移民新村超占面积款抵顶自己占有的款项。2020年9月7日,被告人卜某某家属将310302元上缴至中国共产党交口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2020年10月22日,卜某某家属将310000元上缴至我院赃款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账务资料、情况说明书、情况说明、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及流水、涉案财物文件清单、户籍信息;
2.证人张某某、马某某、黄某某证言;
3.被告人卜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利用其担任村民小**的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卜某某全额退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玲俐
检察官助理:张丽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2册、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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