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19〕86号
被不起诉人邰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4********,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
辩护人朱继军,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邰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本市博望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菜市场**小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5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临界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邰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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