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6527013*********,地址博乐市**乡**村,法人代表叶某某,联系方式186********。2019年2月18日被博州税务局行政处罚10万元。
本案由博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0年6月5日向博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10日博州人民检察院移交我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30日,叶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了被不起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力系统安装等业务。2017年年初,被不起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博州地区内承建了五项电力工程,其公司法人代表叶某某为了节约成本,少交税款,购买了300余万元电力工程材料,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被不起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叶某某将购买的电力工程材料款计入公司账户,找谭某(另案处理)帮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8月23日,通过谭某建介绍,李某某(身份不明)以乌鲁木齐德**贸易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义**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虚开3013015.80元(金额共计2575227.15元,税额共计437788.6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6张。造成437788.65元税额流失。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交税款金额437788.65元,并缴纳100000元罚金。
被不起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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