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678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赣M*****小车,行驶至南昌县象湖新城金沙二路时遇执勤民警查岗,刘某某故将车停至非机动车车道内欲离开现场,被民警发现。随后民警随即将刘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