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南检刑四诉刑抗〔2020〕1号
南宫市人民法院以(2020)冀0581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判决: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量刑不当。理由如下:第一,被告人郭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第二,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表示认罪认罚。第三,法院判决书采纳了我院的量刑建议,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第四,被告人郭某某收到判决书后提出上诉,称该判决量刑畸重,且无正当理由,其违背了在具结书上的承诺,不能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宽处罚的量刑优惠。
综上所述,被告人郭某某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违背具结书承诺,不认罪认罚,不能依法享有认罪认罚的量刑优惠。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附: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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