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6月25日00时30分,犯罪嫌疑人单**无驾驶证酒后驾驶新A9**12小型普通客车在阿瓦提县阿瓦提镇老干区行驶时,被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陈坤、陈海月当场查获,经对单**血样中乙醇含量检测,单**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4.21mg/100mL。单**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勘验检查笔录、指认车辆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阿瓦提县公安局讯问被告人单**视频录像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杨勇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在阿瓦提县巴格托拉克乡托格拉克买力村**组**号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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