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匡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匡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79********,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7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匡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04时许,被告人匡某某驾驶冀CB8612号轻型货车沿通武线自西向东行驶至青龙满族自治县木头凳镇跳鱼沟村路段时,与同向行走的前方行人李某某相撞,致冀CB8612好轻型货车损坏,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倒地后经木头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匡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匡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被害人李某某死亡原因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匡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匡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田有江

助理检察官:王东升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被害人近亲属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限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