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满族,大专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现住绥中县***楼***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4时左右与和28日4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夏某某停放于绥中县***小区***家门前的****车左侧车门及翼子板等部位划破。经绥中县价格认定中认定夏某某宝马车被划部位损失价格合计人民币9833元。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于2020年2月19日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绥中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主动投案自首,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对被害人夏某某的车辆损失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包某某供述;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陈述;3.书证:被不起诉人电话查询记录、前科劣迹查询记录、谅解书;4.鉴定意见:绥价认【2019】110号;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因其对被害人车辆损失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经本院批准,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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