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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3年7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9***,汉族,本科毕业,******教师,住河南省社旗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包某某驾驶豫AE**号小型轿车沿**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社旗县**镇**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宁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宁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包某某在现场拨打120施救并拨打110报警。2020年10月9日,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包某某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宁某某无责任。  

2020年9月29日10时许,包某某到社旗县公安局自动投案。2020年10月9日,包某某与被害人宁某某方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给宁某某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三轮车修理费等费用共计61万元整,被害人宁某某方对包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包某某的任何责任。

本院认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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