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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中涉嫌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中,男性,19****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122319****0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住查和特乡开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中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某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4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7日00时03分许,包某中涉嫌酒后驾驶新GP6***号白色英致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查和特乡致富二巷口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后被带至和布克赛尔县慈善医院抽取血样,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包某中血样中检出乙醇94.5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包某中的供述与辩解;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某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中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鹏丽

(院印)

2019年10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和布克赛尔县查和特乡开发区****,联系电话13565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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