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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勾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系大连**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县)。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勾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勾某某自2019年12月入职大连**科技有限公司做销售,主要从事在网上以发送广告的方式推销赌博网站、联系赌博网站买家,至案发时共向271个QQ群组内117333个群成员发布搭建出售赌博网站类信息,参与犯罪时间较短,在职期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9786元。2020年5月26日,勾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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