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努某某,男,维吾尔族、初中,农民,户籍地:新疆巩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经巩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巩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6时许,努某某对巩某某提克阿热克乡李某某家进行入室盗窃。努某某用火钳子、钢筋等物品撬开李某某家门锁进入卧室盗窃床褥子下面的3300(三千三百)元现金。当天20时许,努某某在巩某某帝王地下热某某手机店里购买了一部价值为1200元的OPPO牌蓝色手机。破案后给李某某还了1200元。2020年11月27日经我院和解,将剩余2100元返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本院认为,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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