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初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77********,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园**号**,住大连金州**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3时17分,被不起诉人初某某驾驶号牌为辽B****D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龙滨路东行路段时,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初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27.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2020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初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初某某自愿认罪,并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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