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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学运输毒品案起诉书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则学,男,1981年****日出生,云南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1********,哈尼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村委会****号。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勐海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则学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7日移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同年4月26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则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则学为获取高额报酬,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K*****的白色面包车将毒品自勐海县西定乡运输至勐遮镇。同日21时30分许,行至西定乡南弄新寨往旧过村委会方向1.5公里处时遇公开查缉。公安人员现场从被告人则学腹部查获毒品可疑物1块净重558.54克,从该车副驾驶储物箱内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0.85克,遂将被告人则学抓获。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提取、毒品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则学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59.3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晨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则学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4张;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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