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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刘X,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某某,住河南省封某某XX乡XXX村X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刘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段XX、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10日,于2020年5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7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1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刘X持C1型驾驶证驾驶豫A5FH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2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51公里+278米(封某某XX乡XX村路口西22米)处时,与同方向在前段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段X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X拨打110报警,证人王XX拨打120报警。被告人刘X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被告人刘X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的情况。

经封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X同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X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郭XX、王XX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X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封某某公安局法医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X认罪认罚,对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刘X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守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行为属投案自首,对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减轻处罚;双方民事部分已经达成和解,对其应当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新平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X现取保候审于封某某XX镇XX村

2.案卷材料3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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