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湖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7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市**区**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不批准逮捕,同年10月1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3日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同年12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景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6日13时许,景洪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接到举报在景洪市**中通快递物流中心,发现一个寄往武汉市的快递包裹内有毒品可疑物。景洪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于当日立案,并前往武汉市进行侦查。同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车送被告人王保华前去提取快递包裹,18时40分许,景洪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市**区**小区**部门口停车场内抓获前去领取包裹的被告人王保华,当场从包裹内查获毒品可疑物8包、净重3177.1克。10日20时许,景洪市公安局民警在武汉市**区****栋**单元**室抓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洪市公安局认定刘某某运输毒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3177.1克依法收缴。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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