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非法入侵住宅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社旗县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9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社旗县赊店镇居民王某某和朋友郭某某为经营燃气公司向王某某的同事朱风太借款45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某某和郭某某未将借款归还。朱风太为借助曹某某(已判刑)等人的力量追要借款,便称已将该笔借款转给曹某某。2018年3月27日,曹某某为向王某某讨要债务,让刘某(又名“大宇”)联系刘某的朋友张某某(已判刑),后曹某某、刘某、张某某三人轮流吃住在王某某位于社旗县赊店镇的家中,滋扰王某某及家人正常的生活秩序。2018年3月28日,刘某持王某某的卡号为62179949101**0邮政银行卡到邮政银行社旗县红旗西路支行通过自助银行取款机取款600元,作为刘某和张某某向王某某讨要借款的工资。2018年3月29日凌晨,王某某心脏病发作,被送往社旗县妇幼保健医院救治4天后出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辨认等笔录;(3)证人张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  方

检察官助理:王柯婷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