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76号
被告人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51978061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杨营镇刘洼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刘*虚构镇平县公安局领导转卖天和家园小区内部房源的事实,取得被害人李**信任,先后以卖房子、卖储藏室、卖车位、装修房子为理由,骗取被害人李**41万余元。
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刘*虚构政府开展文化下乡活动的事实,诱导被害人王**组织曲剧团来镇平县杨营镇、侯集镇、枣园镇、贾宋镇、晃陂镇等地巡回演出,期间刘*冒充公安局领导以帮助办理文化证、请领导吃饭送礼、个人晋级、看病等理由诈骗被害人王**10万余元。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刘*谎称为其母亲办理丧事等事实为理由,骗取被害人李**1万余元。
2019年8月份,被告人刘*虚构其买房子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梁**8000元整。
被告人刘*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共计5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丰翠
肖启华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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