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大同市公安局同家梁街派出所,住大同市平城区*园*栋*单元*号,无业。2020年3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于2020年9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刘某乘坐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长途汽车时二人结识,刘某自称在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上班。2019年8月至9月期间,经王某某向被告人刘某咨询得知,其能给王某某的亲属办理摩托车驾驶证、三轮摩托车上户、汽车驾驶证及帮助王某某处理交通违章,王某某遂在大同市云冈区*村通过微信四次给被告人刘某转账人民币14850元。后上述事项均未办理成功,刘某以各种理由拒退钱款,且电话无法拨通。案发后,刘某退还被害人王某某1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中国工商银行历史明细清单、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
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14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斌
检察官助理:马宏伟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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