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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乡**村**组,现住地址同上。因犯放火罪,于2021年5月10日被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于2016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因与前妻王某的感情纠纷心生不满,于是在2020年8月17日凌晨0时许,采用破窗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位于安顺市西某某**乡**村房屋内,使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划破客厅沙发、划断网线等物品。从王某某家中出来后,刘某又步行来到王某某位于西某某某某乡某某村某河组的饭馆,抬起卷帘门进入店内,将菜、肉、酒等物品进行毁损,并将该房间内的挂包中的现金人民币2395元现金盗走,随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刘某已归还被害人被盗人民币2380元。

2020年8月18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一民宅一楼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1、刘某2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估价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被告人刘某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鹏

                              检察官助理 裴晶晶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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