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家住信丰县**镇**村**小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信丰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继续对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进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九十年代,信丰县**镇**村**小组为响应县政府大力发展果业开发的号召,将信丰县**镇**村**小组集体山场一小部分分给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1992年种植脐橙,1996年7月2日县政府颁发面积为2亩的果园证一本,土地使用年限60年,2007年2月因脐橙得病果园被荒废。2018年11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问过村书记某某甲被答复有证符合条件就可以种植脐橙时,不知道该山场已变更为公益林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擅自雇请挖机在信丰县**镇**村**小组“**、**”山场扩展翻挖之前果园的条带后种植脐橙。经鉴定,被非法占用公益林林地面积为8.8亩。
综上,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信丰县**镇**村**小组“**、**”山场挖掘公益林林地种植脐橙,非法占用公益林林地面积为8.8亩,造成原有林地植被大量毁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县林业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公益林8.8亩种植脐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村书记某某甲具有误导作用,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又是在原果园上翻种脐橙,且超立案标准不多,属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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