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期**号楼**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甲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大厦**座**楼的**室的“青岛**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该向中老年客户推荐号称具有收藏价值的书法、字画作为收藏品,以高息回报为诱饵诱导客户投资购买,客户购买后获得名人字画的所有权,但不实际持有该收藏品,收藏品由该公司保存并代为营销,客户根据投资额赚取利息。至今经刘某甲诱导推荐,王某甲、牟某某、王某乙、刘某乙4个投资人,共非法吸收资金170万元,其中156.6万余元没有退还。
刘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证明、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数额共计17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乙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峻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刘某乙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共计二百八十二页及补充材料一宗;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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