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刘某甲(别名刘乙、刘丙),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汝州市**镇**村**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由本院决定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甲、冯某甲、马某甲系朋友关系。2018年期间,刘某甲谎称其有关系可以租赁到汝州市的廉租房,先后骗取马某甲、王某甲、冯某甲钱款共计9.7万元。具体如下:
1.2017年7月,刘某甲从其朋友李某甲处得知李某乙可以租赁到廉租房,遂通过李某甲给李某乙1.7万用于租赁廉租房。2017年11月,刘某甲在汝州市区向马某甲称可通过关系租赁廉租房,马遂给其2万元,刘某甲将其中1.9万元给李某乙。后刘某甲多次向李某乙催促无果,遂先后于2017年年底、2018年1月要回上述钱款。刘某甲将上述退回钱款全部用于个人开支,马某甲于2018年8月催促时,刘隐瞒上述情况并谎称正在办理廉租房手续,于2018年9月更换联系方式并逃匿。
2.2018年2月,刘某甲在明知无法通过关系租赁到廉租房情况下,先后向王某甲、冯某甲谎称其有关系可以租赁到廉租房,并于2018年2月3日在汝州市金庚医院附近收取王某甲4.7万元,于2018年2月7日在汝州市兴业宾馆收取冯某甲3万元,刘某甲将上述钱款用于归还其房贷和个人开支。后王某甲、冯某甲多次电话催促刘某甲,刘归还王某甲5千元,于2018年9月更换联系方式并逃匿。
案发后,刘某甲归还王某甲4.2万元、冯某甲3万元、马某甲1万元。2019年9月11日,刘某甲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冯某乙、李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冯某甲、马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淡亚锋
检察官助理:李冬冬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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