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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敲诈勒索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46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住安徽省利辛县程家集镇**村**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葛某甲、葛某乙、张某甲、张某乙、韩某某等人在平湖市**镇**边的风力发电站处,以被害人吴某某、顾某某、陈某某在此处偷龙虾为由,以暴力殴打、言语恐吓的方式敲诈被害人吴某某、顾某某、陈某某共计5500元。

另查明,同案人员韩某某已退还被害人吴某某、顾某某、陈某某5500元,并另外赔偿3000元。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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