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南检二部刑诉〔2020〕Z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24日被贵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贵州省贵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贵定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贵定县人民检察院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年3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6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8月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某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已离婚,刘某甲怀疑某某某系婚内出轨。2019年12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带着儿子前往贵定县某某街某某饭店找某某某,在饭店门口碰面后二人因离婚等问题发生争执,刘某甲便动手打了某某某两巴掌,后三人进入某某饭店。进入饭店包房后,某某某男友被害人谭某某看到某某某脸部有伤,询问得知系被刘某甲所打,谭某某便质问刘某甲;刘某甲因怀疑某某某系婚内出轨且已怀孕,遂产生报复、教训谭某某的想法,即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谭某某上身胡乱捅刺。某某某及同在包房内吃饭的被害人李某某上前劝阻,李某某受伤后离开,某某某继续劝阻,刘某甲仍持刀朝二人身上乱刺。后刘某甲逃离现场,并于当日下午16时许在准备投案的路上被公安民警查获归案。被害人某某某、谭某某、李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2019年12月24日被害人某某某在贵州省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某某某被造成死胎构成重伤,并系被锐器、钝性外力致全身多处损伤后造成急性重度失血性休克、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被害人谭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匕首;2.书证: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刘某丙、肖某某、钱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因不能正确处理生活中的问题,故意持刀刺杀他人身体,不计后果,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光莹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拾册,光盘叁拾壹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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