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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卢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91年****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24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卢龙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其父亲刘某乙、母亲白某某、弟弟刘某丙一起在本村村南水库旁种地的过程中,刘某乙的叔叔刘某丁因地边界问题与刘某乙发生口角,后发生厮打,刘某丁的妻子王某某参与到打架当中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将王某某搡倒在地并用脚将王某某踹伤,致王某某左侧第4、5、6肋骨踹骨折。经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刘某甲及家属赔偿了王某某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卢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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