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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7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五条路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宜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1时07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鄂F****8“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从宜城市区北街“中昌广告公司”门前行驶至杜康台横路“长贺西饼”门前路段时,与沿杜康台横路由南向北行驶吴某某驾驶的鄂F****6“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甲未立即停车,而是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21时08分许,刘某甲驾驶该车沿北街由南向西北行驶至“1985咖啡”门前路段时,又与张某甲停放在门前的“淮河”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第二起事故发生后,刘某甲仍未停车,驾驶肇事车辆再次逃离现场。21时12分许,当刘某甲驾驶该车行驶至襄沙大道,在沿襄沙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宜城大道交叉路口处时,与在路口等待放行信号的刘某乙驾驶的“绿源”牌二轮电动车、丁某某驾驶的鄂F****0“风神”牌小型轿车分别发生追尾碰撞,导致鄂F****0“风神”牌小型轿车失控又与前方张某乙驾驶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三起事故共造成一人轻微伤,六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宜城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起事故,刘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第二起事故,刘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第三起事故,刘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呼吸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结果为169.7mg/100ml,民警随即将刘某甲带至宜城市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刘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05.83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吴某某、丁某某、刘某乙、张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5.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庆武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电话:18271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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