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15时05分,被告人刘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皖C*****白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沿五河县城关镇三王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三王路与女山路交叉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信息、五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五河县**镇**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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