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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Z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8241976********,汉族,初中,司机,湖南省宜章县人,住宜章县梅田镇,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逮捕,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受理本案,2020年8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7时多,被不起诉人刘某驾驶号牌粤V8****重型半挂牵引车(拖辽C****挂)途经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硕和村广东合润路口转弯时,与被害人周某林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林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林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1、粤V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辽C****挂)车头右侧的痕迹符合与软性客体(如人体)相互刮擦碰撞痕迹特征;2、粤V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辽C****挂)底部的痕迹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左侧的痕迹符合相互碾压碰撞的痕迹特征;3、死者周某林系因钝性暴力作用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刘某打110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处理。

2020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一方和被害人一方达成和解协议,刘某一方赔偿被害方人民币70万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被害方书面请求不再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1、本案属三年以下轻微刑事案件;2、刘某属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3、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一方已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刘某一方赔偿被害方共计人民币70万元,被害方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时书面请求不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8、13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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