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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非法采矿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刘存富刘某某,男,1998年1月31日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801313116371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青驼镇山北头325号沂南县**镇**号。2017年5月15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存富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刘存富刘某某与其父刘庆峰(已判决)结伙,在未取得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沂南县青驼镇山北头村沂南县**镇**村自家河滩地以及郑明光、郑明金、郑明同、郑明章四人的河滩地内盗采河砂共计13767立方米,经沂南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采的河砂价值人民币4336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存富刘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开采河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浩博

检察官助理:张晓艳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刘存富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8539861451585398****。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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