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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不起诉决定书_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万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万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020年3月30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不影响村民通行,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万某某**乡**村**组自家老屋前路边砍伐一株野生红豆杉。经万某某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该树为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蔸径为20cm,计立木蓄积0.1029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0.072立方米。

另查明: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归案情况说明、刘某某常住人口信息及无犯罪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刘某某的供述;勘查笔录、现场图、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法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其砍伐目的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了不影响村民通行;同时刘某某系初犯、偶犯,又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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