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75********,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庆元县**乡**村**弄**号,现住地:浙江省庆元县**小区**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我院批准被庆元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接受7人“六合彩”投注并使用微信报送给上家姚某某(另案处理)共计203610余元,其抽取生肖投注额的3%,号码投注额的5%作为“水费”,共计非法获利1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接受吴某某投注5期,收受投注额共计170元;接受周某某投注70期,收受投注额共计13920元;接受吴某甲投注10期,收受投注额共计60000余元;接受吴某乙投注3期,收受投注额共计520元;接受吴某丙投注50期,收受投注额共计14000余元;接受胡某某投注30余期,收受投注额共计15000余元;接受陈某某投注100余期,收受投注额共计10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微信交易流水梳理情况、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
3.证人尹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陈某某、吴某丙、胡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召集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接受7人投注,收受投注额累计203610余元,且非法获利10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高培
检察官助理:潘牧夫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2册;
3.扣押在案手机现存于公安机关物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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