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78********,汉族,江西省石城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江西省石城县**镇**村**村小组,住址为江西省石城县**镇**村保障房。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5日被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经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77********,汉族,江西省石城县人,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为江西省石城县**镇**村**组**号,住址为江西省石城县**镇**路。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8日被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经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非法收购、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赖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次日已告知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石城县**镇**村街上组菜地,用事先安装好的捕鸟网先后猎捕了一只猫头鹰与一只池鹭,并将二只野生动物装在捕鼠笼内。翌日上午7时10分许,刘某某搭乘村民罗某某的摩托车来到石城县**镇**街上的农贸市场对猎捕的二只野生动物进行售卖,被巡查市场的**镇城管队员发现并劝离。刘某某在离开农贸市场途中,与买菜回家的被告人赖某甲相遇,赖某甲询问了刘某某野生动物的销售价格后,刘某某便跟随赖某甲来到**镇**(**街**号)的家中,二人经过协商,赖某甲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猫头鹰,随后,刘某某又将另一个野生动物池鹭以20元的价格出售给赖某乙。
当天上午,赖某甲在家中将购买的猫头鹰杀害,并带至其舅子巫某某家中,炖汤独自食用。
经鉴定,刘某某猎捕并出售给赖某甲的野生动物为猫头鹰,学名领角鸮,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出售给赖某乙的野生动物为池鹭,属于国家“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从刘某某猎捕现场提取的捕鸟网上的羽毛;2.书证: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赖某丙、赖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某某、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5.鉴定意见: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刘某某猎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电子证据:刘某某收到赖某甲购买猫头鹰的微信转账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被告人赖某甲非法收购、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收购、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赖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赖晓斌
检察官助理:温冬霖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壹册;
3刘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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