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东港市**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大连海警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系辽庄渔656**号、辽庄渔656**号船的船主,其明知伏季休渔期禁止渔船出海作业,仍让两艘船的船长姜某、薛某某出海捕捞。2020年8月21日3时许,两船从庄河南尖港出海,被查获时两船共计捕捞2万余斤鳀鱼。为逃避处罚,返港过程中两船分别向海里倾倒渔获物6千余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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