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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52********,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户籍**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4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审查,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人刘某某于2012年3月份在无任何相关林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旋耕机将靖边县红墩界镇圪洞河村刘家峁小组(小地名:白泥糖)的林地推毁30亩左右后种植了西瓜、糜子、玉米等农作物;2019年3月份刘某某再次雇佣旋耕机将同一块的林地推毁10亩左右后种植了农作物玉米,2020年3月份刘某某再一次雇佣旋耕机和装载机将同一块地的林地推毁10亩左右后将所有的三块地全部种植了农作物洋芋。经聘请西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鉴定,刘某某毁林面积为3.826公顷(57.39亩);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林种:防护林,周边主要植被为沙蒿等杂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靖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量刑建议书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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