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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丽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村居委会**村**栋**号,捕前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移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古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日至2月16日),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受“张老板”雇佣,于2019年9月9日,从湖南省长沙市乘飞机至丽江,并于当日在丽江市古城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到丽江、大理周边游玩为由,租了一辆车牌号为云A*****的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并雇请史某甲为该车驾驶员。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与史某甲驾车从丽江出发前往云南省临沧市,于当晚到达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后刘某某将云A*****越野车交给“张老板”。2019年9月11日中午,“张老板”将云A*****越野车交还刘某某,驾驶员史某甲发现车辆新增了坐垫套,并发现驾驶位坐垫下及后排靠背内有异物,史某甲将情况告知刘某某后,因怀疑车内藏有毒品拒绝驾车后离开,后被告人刘某某独自驾车从镇康县南伞镇驶往云县方向。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得知情报线索后,委托云县公安局民警到云南省超限运输检测站(云县站)设卡稽查,于2019年9月11日15时许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侦查人员从其驾驶的云A554K*车内驾驶位座垫下查获1包用黑色胶带缠裹的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从后排座右侧靠垫内查获11包用黑色胶带缠裹的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从后排座左侧靠垫内查获13包用黑色胶带缠裹的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经计量,查获的25包毒品可疑物净重7343.79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为15.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证实了案件的来源,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身份情况。

2.搜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对被告人人身、车辆进行检查并依法提取、扣押了涉案的毒品可疑物、被告人的手机、机票、车辆等物品。

3.计量记录及照片、计量告知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了被告人刘**运输毒品的数量、成分及含量,计量及鉴定结果已告知被告人。

4.通话清单、电子物证检查记录、车辆活动轨迹。证实了被告人刘**通话情况及车轮行驶轨迹。

5.证人史某乙、史某甲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刘某某租用车辆及雇佣驾驶员从丽江市到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运输毒品的事实。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了被告人刘某某受“张老板”雇佣从丽江租车前往临沧后独自驾车返回丽江途中被抓获的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法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高度隐蔽藏匿毒品的方式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7343.7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严重毒品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淑芹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完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5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光盘5张。

3.物证随案移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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