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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1月1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经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由双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7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4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5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杨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常年感情不和,经常吵架。2020年**月**日早**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杨某某再次发生口角,刘某某辱骂杨某某,并有自残行为,杨某某在**点**分左右第一次试图跳楼轻生,被刘某某制止。刘某某作为杨某某的丈夫,对其妻子杨某某有扶助义务,本应对其进行安抚开导,但而其继续辱骂杨某某,并用头撞墙,杨某某因受刺激二次从**楼阳台窗户跳出。刘某某虽然再次进行了制止,杨某某最终跌落当场死亡。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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