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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开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0119**********,汉族,高中,在家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现住南阳市********。

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5月至20177月期间多次采取滋扰、纠缠等手段到某小区物业办公室强行要求由其负责该小区的沙,水泥供料,使物业经理王某某心理上承受很大压力,影响其正常工作,被迫与其妥协, 从2017年7月25日至12月25日分六次,每次给刘某某5000元,共计3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丁某等陈述;4、2017年西区上料分红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滋扰纠缠等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3万元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20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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