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赵某某等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9********,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街**委**组,住吉林省**市**街。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街**乡**屯**组,住吉林省**市**苑**栋**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94********,汉族,中专,无业,住黑龙江省**市**县**社区**区**小区**委**栋**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街**委**组,住吉林省**市**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6********,汉族,初中,无业,住吉林省**市**乡**村**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1********,汉族,初中,无业,现住吉林省**市**街**村**屯**组。2011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6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镇**村**屯**组,住吉林省**市**路**小区**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200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乡**村**屯,住吉林省德惠市**乡**村**组。2020年5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20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 ,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6********,汉族,小学,无业,现住吉林省**********组。2017年11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德惠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8年5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9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7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市**区**镇**村**组,现住吉林省**市**街**家属楼**号楼**单元**室。1990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6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市**街**委**组,现住吉林省**市**城**栋**单元**室。2005年4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7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9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李某乙、季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徐某某、崔某某、陈某某、高某乙、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二案系共同犯罪,现将二案并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在河南省郑州市或德惠市等地,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为了谋取利益,本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成立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公司或企业),在银行办理对公账户银行卡等手段(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对公账号结算银行卡、企业公章、U盾、实名手机卡等),并找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李某乙、高某乙、王某某、季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申请成立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等手续或者通过被告人崔某某等8人找他人申请成立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等手续91套,予以收购并倒卖给被告人徐某某40套,倒卖给他人51套。被告人徐某某将收购的40套手续再倒卖给他人,从中获利。不法分子收购上述手续用于从事电信诈骗或者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办理2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银行卡等手续。被告人黄某某办理7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银行卡等手续。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收购孙某甲(已判刑)等37人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银行卡等手续82套,由被告人李某甲联系上线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黄某某负责领人办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银行卡等手续,之后,由被告人黄某某将办好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银行卡等手续卖给上线被告人徐某某等人。被告人徐某某以每套人民币4000至500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徐某某收购之后再倒卖给他人。被告人李某甲获利人民币40000余元、被告人黄某某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被告人徐某某获利人民币16000余元。经侦查,被告人黄某某出售的对公帐户07165401040001373已被犯罪分子转账使用。被告人黄某某找的李某丙(已判刑)出售的对公帐户xxxx01已被犯罪分子转账使用。吕某某(已判刑)找的柳某某(已判刑)出售的对公帐户xxxx85已被犯罪分子转账使用。

2、被告人崔某某办理5套、并联系他人办理13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银行卡等手续卖给被告人李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9100元。被告人崔某某出售的对公帐户xxxx91和xxxx已被犯罪分子转账使用。被告人崔某某找的孙某乙(已判刑)出售的对公帐户xxxx49已被犯罪分子转账使用。被告人崔某某找的张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的对公帐户xxxx96已被犯罪分子转账使用。

3、被告人陈某某办理2套、并联系他人办理9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银行卡等手续卖给被告人李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7800元。被告人陈某某出售的对公帐户xxxx已被犯罪分子转账使用。

4、被告人李某乙办理10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银行卡等手续卖给被告人李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被告人李某乙出售的对公账户xxxx8和xxxx06已被犯罪分子转账使用。

5、被告人高某乙办理7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银行卡等手续卖给被告人李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高某乙出售的对公帐户xxxx91、07122801040001277、07165401040001365已被犯罪分子转账使用。

6、被告人王某某办理1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银行卡等手续通过被告人陈某某卖给被告人李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300元。

7、被告人赵某某办理1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银行卡等手续以人民币1000元卖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再卖给被告人李某甲。

8、被告人季某某办理1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银行卡等手续卖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再倒卖给被告人李某甲。

9、被告人刘某某联系高某甲(已判刑)办理1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银行卡等手续卖给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刘某某获利人民币200元。被告人高某甲出售的对公账户07124901040019754已被犯罪分子转账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徐某某、崔某某、陈某某、李某乙、高某乙、王某某、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某某、季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企业信息等;

2抓获经过、安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徐某某、崔某某、陈某某、李某乙、高某乙、王某某、赵某某、季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徐某某、崔某某、陈某某、李某乙、高某乙、王某某、赵某某、季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徐某某、崔某某、陈某某、李某乙、高某乙、王某某、赵某某、季某某、刘某某为了谋取利益,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徐某某、崔某某、陈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企业对公帐户银行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徐某某、崔某某、陈某某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李某乙、高某乙、王某某、赵某某、季某某、刘某某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李某乙、赵某某、季某某、刘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漏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和原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季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述11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继坤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徐某某、崔某某、陈某某、李某乙、王某某、赵某某、季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乙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起诉书40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