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19〕6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封丘县,身份证号码650107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库尔勒电务段材料科科长,现任库尔勒电务段和硕车间技术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在新疆库尔勒市平安路*街*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5日被库尔勒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1日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当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乌鲁木齐铁路局库尔勒电务段为承揽信号工程,赚取利润作为单位“三产收入”,并解决承揽工程资质、工程资金管理等问题,时任段长高某某(另案处理)决定以有承包资质的新疆铁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龙公司)名义,从中铁一局、七局等工程发包方承揽铁路信号工程项目,同时以铁龙公司名义与多家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民营劳务分包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分包工程,实际组织本段职工施工提供劳务,通过铁龙公司和相应劳务公司的账户收取、转账支付项目工程款,扣除相应管理费和税款后赚取工程劳务费余款作为库尔勒电务段账外设立的“小金库”资金。经高某某安排,由时任库尔勒电务段材料科科长的被告人刘某某经办上述事宜并负责管理“小金库”资金的收支使用,刘某某又安排该段物资材料供应商陈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其个人银行账户配合存管“小金库”资金。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经管“小金库”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合计22.05万元、挪用公款合计62万元。具体如下:
一、贪污犯罪事实
2015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安排陈某某给其办理一张以他人名义开户的银行卡并存入库尔勒电务段“小金库”资金供其个人占用,陈某某即将持有的一张以其妹妹名义开户的工行卡交付刘某某,并据刘某某安排于2015年1月至12月陆续分六笔将“小金库”资金22.06万元存入该卡内,供刘某某个人支配使用于购买手机、请客消费、送礼等支出。2016年年底,中国铁路乌鲁木齐铁路局纪委调查库尔勒电务段违规使用“小金库”资金时,刘某某因怕其贪污事实暴露,将该银行卡(卡内余额4455.88元)归还陈某某。
二、挪用公款犯罪事实
1、2015年1月底,库尔勒电务段原副段长王某(另案处理)以个人名义向被告人刘某某借款20万元,用于给其亲属购房支付首付款。同年2月5日,刘某某安排陈某某从其保管电务段“小金库”资金的银行账户中支取20万元现金交给自己,并于当日将该笔20万元公款资金借给王某,且未要求其出具借条,后王某一直未归还该借款。至2018年9月铁路局纪委调查后王某向刘某某退还10万元,刘某某未向组织说明情况,自筹10万元连同王某已退10万元一并以违纪款名义退缴纪委。
2、2014年4月,库尔勒电务段作为发包方与铁龙公司签订 “新疆库尔勒驼峰场驼峰储气罐房屋”项目工程《合同书》,铁龙公司与巴州民泰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巴州民泰公司)签订该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劳务费28万元。该项工程由个体包工头纪某某挂靠巴州民泰劳务公司承揽,具体由包工头齐某某组织人员现场施工,该工程于2014年9月施工完毕。2014年底,为解决工程款结算问题,纪某某向被告人刘某某请求尽快给齐某某支付工程款。同年12月24日, 刘某某擅自决定安排陈某某将“小金库”资金公款22万元作为工程款支付给齐某某。
2015年1月28日库尔勒电务段收到上级拨付的项目工程款后,铁龙公司依约向巴州民泰公司转入劳务费28万元,民泰公司扣除管理费和税款后将26.4908万元劳务费余款转入纪某某的建行卡账户内。同年2月17日,刘某某未向段领导请示汇报,擅自安排纪某某将应转入陈某某保管的“小金库”的20万元资金,转入其亲属齐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保管便于使用,并安排纪某某将应付的2万元“小金库”资金以现金交给自己使用。至2016年4月27日,因段长高某某安排刘某某用“小金库”资金支付库尔勒电务段零小工程商彭明波20万元工程款,刘某某隐瞒上述20万元公款自己在齐某某处使用的事实,安排齐某某将该笔20万元自己转账支付至彭明波。
3、2016年2月,段长高某某安排被告人刘某某使用“小金库”资金向挂靠新疆中京建设集团(以下简称中京公司)承揽库尔勒电务段老年活动中心工程的包工头齐某某支付工程尾款20万元,刘某某安排陈某某使用“小金库”资金支付时被其告知资金支付完毕、无足额可用。为隐瞒其管理“小金库”混乱造成短款的事实,刘某某于同年2月2日以陈某某名义、自己出具借条向巴州民泰公司借款20万元、期限一个月,待次日巴州民泰公司将该笔借款转入陈某某个人银行卡内后,同年2月4日刘某某安排陈某某将该笔20万元支付给中京公司。2016年3月4日,巴州民泰公司欲通过刘某某向陈某某催要借款,刘某某为偿还冲抵该笔借款,联系安排巴州民泰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将应支付转入陈某某保管的“小金库”的20万元劳务费资金,直接转入巴州民泰公司负责人的银行账户内,使库尔勒电务段“小金库”内20万元短款一直未被偿还。2018年刘某某以 “小金库”资金余额名义向路局纪委上缴该笔款项。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合计22.06万元,数额巨大。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合计62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华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