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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诈骗罪一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豪少豪仔,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街道北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8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9月6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黄某甲介绍认识被害人黄某乙,后两人逐渐熟识结为好朋友。2017年6月至7月,刘某某先以资金周转名义向黄某乙借到人民币5万元,后以合伙开设茶庄名义邀请黄某乙入股,并约定将上述中的3万元作为开茶庄投资款,同时又以资金不足等问题介绍黄某乙到中国银行借贷13万元投入茶庄生意,后又不断以其“万豪集团”需要融资周转等各种名义叫黄某乙到宜信、恒昌、捷越、点融、凡普等网贷平台借贷入股。至2017年底,刘某某先后以开茶庄、万豪集团融资名义骗得共计约55.7万元,后将之用于吃喝玩乐及偿还其他债务等用途。此外,刘某某还以日常消费、朋友生病等各种名义向黄某乙借到共计约9.7万元。至案发,刘某某向黄某乙还款共计约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电子数据;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捷

2019年10月21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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