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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诈骗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7〕223号

被告刘宪伟,男,196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北市相山区****号。被告人刘宪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宪伟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尹某某(已判刑)在宿州市注册成立宿州市**有限公司,其任法人代表,尹某甲(已判刑)任公司总监,两人以该公司名义向外骗称:其公司能够安排人到高速管理局、淮北二电厂等单位工作,以此吸引受害群众到其公司签订招工协议,并诈骗受害人缴纳的招工费。2012年9月,解某某(已判刑)在淮北市**村成立**部,该服务部受苏联**有限公司全权委托在淮北市开展代办招工业务,后尹某某安排解某某和被告人刘宪伟、李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淮北招工事宜,由解某某负责该服务部业务,并向外骗称:其公司能够将人安排为皖北**、宿州市**、濉溪县**、淮北**等单位的正式工,以此为由收取被害人4-6万元不等的招工费,同时伪造上述单位的招工报到证,并以安排培训等方式欺骗受害人,并诈骗受害人缴纳的招工费。2012年至2014年10月案发期间,被告人刘宪伟一人以宿州市苏联**有限公司、**部名义收取杨某某、吕某某等69人的招工费共计约288.7万元。被告人刘宪伟在两年多期间未成功安排一人上班。2013年,在多名被害人要求退还招工费的情况下,刘宪伟采取拿后期交的钱退给前期交钱的人的方式拖延时间。至案发,被告人刘宪伟以宿州市苏联**有限公司、**部名义共骗取杨某某、吕某某等31余人的招工费共计138.36万元且未退还。

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刘宪伟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东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招工协议、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安置分配单、收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收条等书证;

2.同案犯尹某某、尹某甲、解某某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李某某、董某某、吕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吕某乙、吴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刘宪伟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宪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138.3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

      检察员:唐浩

2017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宪伟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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